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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50种央企资产损失将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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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Q证券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9-11 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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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本文导读===
国资委:50种央企资产损失将究责
国资委统一追究央企资产损失
遏制央企违规炒股、炒期行为
造成资产损失 决策者退休仍严惩
===全文阅读===
国资委:50种央企资产损失将究责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尚在制订中。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追究办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处人士告诉早报记者,目前《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将另行公布。
50种情形将被问责
《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追究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国资委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涵盖金融损失
《追究办法》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和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等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九种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
“办法出台是有背景的”
据介绍,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表示,《追究办法》在这个时候出台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中国经济前行,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优化调整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明确经营目标责任的基础上,如何有效地推进中央企业稳健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说,在做增量的同时,如何保证资产存量安全,包括现金流管理、投资目标责任管理、资产重组流动安全管理等,被提上了管理者的议事日程。
专家担忧“操作之难”
张晖明认为,“操作之难”倒并不在于实施细则没有公布,而在于“国资委资产损失问责的操作性条件存疑”。其实责任明晰本来就是企业治理机制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一直所强调的“产权明晰”基本内容。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央企资产损失责任的问责主体究竟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还是国资委?应该是前者,后者可以保留行政的终极追诉的权力。
而上海社科院证券与期货研究中心主任黄复兴也表示:“我们并不缺制度文本,关键在于能够推动执行。”
办法要点
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
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
采取哪些处罚方式
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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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减至147户
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有4家央企实施重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149户调整为147户。
这四家企业涉及的两起重组是: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组成立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并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黄淑慧 东方早报)| 国资委统一追究央企资产损失
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处获悉,近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的是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以前,追究央企的资产损失责任主要是通过类似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判定,而现在是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角度,统一这一系列问题,起草了该《暂行办法》。”9月10日,《暂行办法》的法规起草部门、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还向记者透露,目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正在起草中,实施细则将对《暂行办法》在运行中的问题做出更详尽的规定和总结,经过征求意见等环节,实施细则或将不久面世。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据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资委从2003年组织开展央企清产核资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 因此,为了维护国有权益,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现在的这一部《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对过去我们在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主要是对企业资产损失的情况有据可依,更具体和全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朱凯博士对记者表示说。 另据相关负责人具体说明,《暂行办法》一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的追究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三是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的各类情形,以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努力防范和减少资产损失。 其中,作为出资人代表,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开展追究工作,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工作,以及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在工作流程上,《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包括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认定资产损失性质与金额、界定责任、做出决定并监督执行和督促整改;对相关负责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应当组织复查。 另外,《暂行办法》还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要追究的10类50种情形。 而资产损失责任又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具体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其中禁入限制是指在1-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担任企业负责人。 据悉,《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王露 21世纪经济报道)
遏制央企违规炒股、炒期行为
国资委昨正式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历经数年酝酿,国资委昨日正式发布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10月1日起,央企的资产损失责任将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办法》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其中,投资决策失误,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中的风险控制缺陷、违规买卖、违规调度资金,以及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批准资金支出超过规定范围等行为,都将成为重点监察、惩罚对象。业内人士指出,这无疑将对央企的盲目投资甚至"炒股风"起到遏制作用。
昨日,国资委新闻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办法》颁布后,还将有《细则》出台,为资产损失级别的界定、经济处罚中扣发绩效年薪的比例等问题,设置具体操作标准。实施过程中,《办法》的具体操作部门为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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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讯 经报国务院批准,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组成立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并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至此,央企由149户调整为147户。 (刘琳 每日经济新闻)
国资委新规:造成资产损失 决策者退休仍严惩
在向社会征求意见3个月后,我国首部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昨日由国资委正式公布。其中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由于管理层决策错误造成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使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层将受到严厉惩处,而且追究时效首次延伸至其离退休后。
“对于已经调离工作岗位或者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可以说是此次《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表示,过去即便是对央企资产损失进行追究,也大多是追究现任管理层,而对一部分调离或离[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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